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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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19 09:47:59


  五、许可申请受理后,许可审查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根据《许可办法》和《通则》的规定,许可申请受理后,许可审查的基本程序为:一是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二是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是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上报审查部门。四是审查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收集、汇总审查结果以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五是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六是对于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六、《通则》对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后的时限要求有哪些?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许可办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为提高许可工作效率,《通则》对受理后的审查、核查等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
  首先是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是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并将许可相关材料上报到审查部门。
  再者,许可机关负责收集、汇总许可相关材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最后,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