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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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19 09:47:59


  十四、《通则》对外设仓库核查有何要求?

  申请人的外设仓库,是指申请人在生产厂区外设置的,用于贮存已经入厂查验的食品生产原辅材料和未经出厂检验的产品成品的场所。申请人在生产地之外设有外设仓库的,应当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变更、延续时如实申报,并提交承诺书及所有外设仓库的影像资料。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将根据需要,可以对外设仓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通过查看影像资料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外设仓库进行核查。

  十五、申请人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过程中有什么权利?

  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后,许可机关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申请材料经审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由许可机关按程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应将受理决定书及现场核查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应就发现的问题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有权要求核查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核查组应现场告知申请人各食品类别的核查结论,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许可机关不予申请人行政许可,或违反《许可办法》的规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时,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