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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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19 09:47:59


  二十、《通则》实施后,如何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衔接? 

  为使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的有效衔接,《通则》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份数,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获得申请人申请许可的相关材料。二是许可机关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许可材料应及时送达到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便监管部门了解申请人获得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况,利于日常监管。三是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结果向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以便监管部门了解申请人对其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四是规定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于进行了现场核查的企业,要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是否按照核查组要求进行了整改。
  对于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自行整改,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许可申请。

  二十一、如何做好通则宣贯和培训?

  与2010版《通则》相比,本次发布的《通则》有较大变化,需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通则》的解读、宣贯和培训等工作。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编印《通则》释义和培训教材,编制授课人员讲座用课件,开展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师资培训。二是各省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发证和证后监督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做好对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的培训,确保各项工作与新《通则》有效衔接。三是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新的工作流程、办事时限和许可受理部门等信息主动公开,使食品生产者能够便利的获得并知晓《通则》内容,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