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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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19 09:47:59


  二、《通则》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要求? 

  近年来,企业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证难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企业反映申请材料多、审查程序繁复、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这些问题确实很大程度上制约食品行业的创新发展,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提出了“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的改革举措,并通过制定《通则》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的有效落实。在《通则》起草和制定过程中,我局积极转变理念,大胆创新改革,本着“放管结合、方便企业、从严监管”的原则,提出了一系列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各界提出的诉求。
  一是严格划分了许可审查的方式。《通则》将生产许可审查划分为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规定对许可延续、生产食品品种变化、法人代表人事变更等,可以仅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同时,为严格生产条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通则》规定,对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二是优化了现场核查要求。《通则》在第19条规定了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并在第3章全面规定了现场核查的人员、核查的内容、核查的程序、工作时限要求、核查记录、核查结果确认等内容。特别是在现场核查中明确了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的要求,优化了核查评分表、签到表,明确了核查内容,提高了现场核查的可操作性。
  三是完善了许可审查机制。赋予申请人核查整改机会,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但存在一些管理瑕疵的情况,准予申请人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发放生产许可,由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四是提出了行政许可方便服务机制。具体讲,实施生产许可的一切规定应尽量考虑便于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要尽量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主要体现在:应逐步下放许可决定的权力,尽可能让申请人到所在地市县级许可机关申请许可事项,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申请人;准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生产许可证。对换证审查能够不进行现查核查的尽量不进行现场核查;对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场决定;能即时办结的事项,要抓紧即时办结。同时,要改进许可工作方式,积极推进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