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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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19 09:47:59


  十九、《通则》实施后,现有的实施细则能否继续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2010版《通则》不再执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出台前,现有的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继续有效。《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通则》中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核查项目的判定应结合相应细则的具体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审查细则对核查内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中产品相关标准与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执行。
  细则中对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与产品执行标准不一致的,应结合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进行调整,并配备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