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方对 “持续性枕横位”胎位异常,在产程无进展时,剖宫产时机再次延误直接导致患儿宫内窘迫进一步加重
前述《妇产科学》教材第7版明确指出 “持续性枕后位,枕横位常致活跃期晚期及第二产程延长”对此种情形,若“每小时宫口开大<1cm或无进展时,则应剖宫产结束分娩” 。(第193-194页)前述《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对此也有明确要求。(第251页)
根据病历记载,产妇入院时胎位为LOT(枕左横位),整过待产过程也是LOT,显然属于持续性枕横位,结合产程图及手术前小结,6月5日11:30产程进入活跃期,而1:30查“宫口开大5cm,S-1,LOT”,至3:30宫口仍开大5cm,可见两个小时的产程里宫口扩张无进展,因此医方应在2:30前就决定剖宫产。即便认为需要继续观察,也应做好剖宫产的准备工作,而不是不做任何准备,以致3:30决定剖宫产时,4:25患儿才娩出。
六、医方的上述种种过错医疗行为与 “胎儿宫内缺氧及由此产生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和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儿科学》教材明确指出,“缺氧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发病的核心,其中围生期窒息是最主要的病因。窒息持续时间对婴儿预后起关键的作用,要加强胎儿监护避免宫内胎儿缺氧。而且随着缺氧时间的延长,对胎儿脑损伤逐渐加重。积极推广新法复苏,防止围生期窒息是预防本病的主要方法”。(P102-105)。
本案中,产妇产前检查一切正常,破膜时胎心监护CST阴性,胎儿的储备能力尚好,但羊水已经是“Ⅰ°污染”,已存在宫内慢性缺氧可能,但如果在此时或之前采取剖宫产,胎儿因慢性缺氧所致的损害后果肯定不会如此严重。但随着产程的继续,发展为剖宫产时的“羊水Ⅱ°污染”,证明胎儿宫内缺氧逐渐加重,事实上根据剖宫产记录(术中见宫腔、胎膜、脐带均黄染、着色),羊水应当是“Ⅲ°污染”,说明出生时,胎儿的宫内缺氧非常严重。而且对于羊水严重污染的患儿产后医方没有彻底地处理呼吸道,也没有给予有效的预防和抗感染措施也是导致患儿新生儿肺炎及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重要因素。
因此,正是因为医方对产妇胎盘老化、贫血及胎儿脐带绕颈等因素会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的高危因素没有高度重视,破膜后在“羊水Ⅰ°污染”时,提示胎儿宫内慢性缺氧时仍未终止妊娠,且在剖宫产前的5个小时内未进行胎心监护也未给予吸氧以致未及时发现宫内缺氧所致宫内窘迫,从而导致剖宫产时机延误,且出生后抢救措施不到位,才产生事实上因胎儿宫内缺氧所致的一系列损害后果。市级鉴定也认可“新生儿肺炎、纵隔气肿、新生儿惊厥、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颅内出血与胎儿宫内慢性缺氧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