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程处置不当致新生儿三级伤残,二审改判宿迁市妇产医院赔偿46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29 15:12:16
三、医方在人工破膜羊水只有5ml且“羊水Ⅰ°污染”,仍未采取剖宫产措施
前述《妇产科学》教材明确说明“胎儿窘迫是指胎儿在子宫内因急性或慢性缺氧危及其健康和生命的综合症状”。并指出急性胎儿窘迫的临床表现有“1、胎心率异常2、羊水胎粪污染:根据程度不同,羊水污染分为3度:Ⅰ度浅绿色,常见胎儿慢性缺氧;Ⅱ度深绿色或黄绿色,提示胎儿急性缺氧;Ⅲ度呈棕黄色,稠厚,提示胎儿缺氧重。3、胎动异常”。(第135页)而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妇产科分册》指出剖宫产的适应证有:“3、胎儿异常(1)胎位异常:横位、颏后位,高直后位,枕后位或枕横位合并头盆不称或产程延长阴道分娩困难者。(2)胎儿窘迫:经吸氧等处理无效,短期内不能阴道分娩…” (第188页)
产妇入院时,羊水透亮,至21:50医方行人工破膜时羊水“Ⅰ°污染”,已提示胎儿存在宫内慢性缺氧,可能存在急性宫内窘迫,虽然医方认为CST阴性此时胎儿储备力尚好,无明显宫内缺氧,但根据CST可见,10分钟的监护时间内,胎心率基线始终高于150bpm,多次显示无宫缩时胎心接近180bpm,再结合入院时“羊水过少、LOT”且此时羊水仅有5ml, “查宫口扩张2厘米,先露头,-2.5”,短期内不可能阴道分娩。因此,医方应立行剖宫产。
而且在胎头未入盆的情况下就行人工破膜也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即便医方认为此时胎儿储备力尚好,无明显宫内缺氧,也应给予吸氧并在行人工破膜后密切观察产程进展,并连续监测胎心变化。
四、医方在人工破膜后 ,对孕妇和胎儿既予连续监护也未给予吸氧,导致延误诊断胎儿宫内窘迫逐渐加重,错失处置良机
依据前述《妇产科学》教材第7版,胎动监测是评价胎儿宫内情况最简便有效的方法之一。若胎动计数>30次/12小时为正常,<10次/12小时提示胎儿缺氧。胎动可通过孕妇自测或B型超声检查监测(第51-52页)。但根据待产记录,医方在入院当日下午18:45以后就没有监测胎动,说明医方忽视了这项简便有效的指标。
在产程中,必须连续定时观察并记录宫缩规律性、持续时间、间隙时间、强度(第68页)。但事实上,医方在6月4日16:45-21:50之间没有宫缩方面的检查和记录。
更为重要的是,自产妇入院直至胎儿娩出,除了进行一次CST试验,医方再没进行连续的胎心监护,而根据待产记录及产程图,入院前产妇已有规律宫缩,至 11:50产程已至活跃期,医方“应当每15~30分钟听胎心一次,每次听诊1分钟” ,“此法能方便获得每分钟胎心率,但不能分辨胎心率变异、瞬间变化及其与宫缩、胎动的关系。”而“使用胎儿监护仪能较客观地判断胎儿在宫内的状态。”(《妇产科学》教材第7版第69页),但遗憾的是,至6月5日凌晨3:30医方决定剖宫产时,4个小时的活跃期内仅听胎心三次,决定剖宫产至4:25胎儿娩出也没有任何监护,显然不能有效监护胎儿情况,导致不能及时发现胎儿可能存在宫内窘迫情形。也就不能“针对病因,根据孕周、胎儿成熟度及胎儿缺氧程度决定处理”。
因为针对慢性胎儿窘迫,上述《妇产科学》教材明确指出“(1)一般处理:左侧卧位。定时吸氧,每日2~3次,每次30分钟。积极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3)对妊娠近足月,胎动减少,OCT出现频繁晚期减速或重度变异减速、胎儿生物物理评分<3分者,均应行剖宫产术终止妊娠”。(P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