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程处置不当致新生儿三级伤残,二审改判宿迁市妇产医院赔偿46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29 15:12:16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而提起上诉。
患方的主要上诉理由为:
一、原审法院依据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作出被上诉人承担15%赔偿责任的认定存在明显不当。主要理由如下:
(一)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二)本案鉴定人庭审时的意见证明被上诉人还存在未被认定的过错,主要是在产程中没有根据规范规定进行严密监护可能加重患儿缺氧程度,尤其是急性缺氧。南京市儿童医院的头颅B超明确显示存在出血性改变。可见患儿的损害后果既有急性缺氧所致,也有慢性缺氧所致。而严密监护对急性缺氧的处置影响较大,故被上诉人未予严密监护与患儿不良后果之间的关系可能更大;
(三)原审法院关于“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显属不当。根据鉴定人出庭的答复,省医学会轻微责任的鉴定意见并不是必然不可改变。上诉人即便认可江苏省医学会关于被上诉人存在过错的鉴定意见,但其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轻微因素”也仅是一个定性,具体的赔偿比例应按照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及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况且,被上诉人还存在鉴定书未被认定的过错,故被上诉人应承担更高的责任。上诉人主张医方承担40%的责任比例,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护理用品费、必要陪护人员的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等认定存在不当,应予以纠正。
医方的主要上诉请求及理由为:原审判定的15%责任比例过高;根据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医方只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上诉庭审时,代理人明确提出对医学会及其专家组成员的鉴定资质不予认可,认为其不具有《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法鉴定人资质,并同时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权威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
2016年7月4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如下终审判决: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宿迁市妇产医院对患儿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461902元;
二、驳回宿迁市妇产医院的上诉请求;
三、原审案件受理费3335元、鉴定费6900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4562元,合计14797元,由患方负担2370元,医方负担12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