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程处置不当致新生儿三级伤残,二审改判宿迁市妇产医院赔偿46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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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程处置不当致新生儿三级伤残,二审改判宿迁市妇产医院赔偿46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29 15:12:16


    二审同时驳回了患方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
    二审法院在引述江苏省医学会所认定的过错后,明确认定如下:
    宿迁市妇产医院存在的种种过错,均可表明其对高危产妇不够重视,观察、监护不够严密,采取措施不够及时得力,导致剖宫产手术时机拖延,造成胎儿宫内窘迫、慢性缺氧,从而引发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宿迁市妇产医院的上述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妇自身存在的脐带绕颈、轻度贫血以及临界羊水过少等问题,也是造成胎儿宫内慢性缺氧的因素,可以减轻医院的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患者主张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不过高,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过低,应予调整。
    对于有关费用,二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对于护理用品费,由于患者系婴幼儿,纸尿裤、消毒纸巾等为生活必须,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如今后病情需要继续使用,可另行主张;
    二、对于住院期间必要陪护人员的食宿费,由于住院事实明确,患儿必要的陪护人员必然要支出一定的食宿费,该项费用与护理费并不重复,参照本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按照陪护人员2人计算酌定为6000元;
    三、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酌定的30000元应当由医院全部承担;
    四、对于后续治疗费,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