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程处置不当致新生儿三级伤残,二审改判宿迁市妇产医院赔偿46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29 15:12:16
[医事法学评析]
一、整个产程中医方无医师在场观察处理,人工破膜仍由助产士决定和操作,明显违反医院管理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而江苏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手术分级目录(2010版)》明确规定“人工破膜系二级手术,胎儿监护系一级手术”。同时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取得助产士(师)资格人员不能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批复》明确指出“助产士(师)资格不属于医士(师)专业技术资格”。
但整个产程中医方无医师在场观察处理,只有助产士杨洁在场,即便属于二级手术的人工破膜也是由其决定和操作,正是由于助产士单独处置,导致对产程进展理解不够,对剖宫产时机把握不当,因此医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二、针对孕妇入院时已足月且存在羊水过少、胎盘功能不良、脐带绕颈一周等造成胎儿宫内窘迫的多种高危因素,医方未及时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
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 .妇产科学分册》明确指出:“妊娠37周后羊水过少,应立即终止妊娠”(第187页)。《妇产科学》教材第7版也要求:对妊娠已足月,合并胎盘功能不良、胎儿窘迫或破膜时羊水少且胎粪严重污染,估计短期内不能结束分娩,应行剖宫产术,能显著降低围生儿死亡率;二是胎儿储备力尚好,无明显宫内缺氧,应行人工破膜后密切观察产程进展,连续监测胎心变化,观察羊水性状(《妇产科学》教材第7版第129页)。
本案中 ,孕妇入院彩色超声检查结果示,孕妇存在“羊水指数偏少”(或称为“可疑羊水过少”,羊水指数为7.0 cm)及“胎盘Ⅱ+级”以及胎儿存在“脐带绕颈一周” 并且此时“查宫口扩张2厘米,先露头,-2.5,胎膜未破”(待产记录),显然短期内不能结束分娩。尤其是“羊水较少”(医方称为“临界羊水过少”), 羊水指数7.0cm已接近羊水指数5cm这一“羊水过少”诊断的绝对值,其处理原则应当完全参照“羊水过少”。
可见,产妇合并存在羊水过少、胎盘功能不良、脐带绕颈一周多种高危因素,且短期内不会分娩,根据上述规范,医方应当立即采取剖宫产终止妊娠,遗憾的是并未采取。
另外, 2011年4月16的血常规及6月4日入院血常规存在白细胞、中性粒细胞数目、百分比均明显升高,提示产妇存在细菌感染,包括宫内感染可能,但医方未进行任何鉴别诊断措施。而剖宫产时“宫腔、胎膜、脐带均黄染、着色”是否有宫内感染脓液参与所致,由于医方仍未行任何诊断措施,患方不得而知。但若存在这一高危因素,医方更应尽早采取剖宫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