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程处置不当致新生儿三级伤残,二审改判宿迁市妇产医院赔偿46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29 15:12:16
[一审判决]
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作出后,原告不服,提出理由要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最终未获法院准许。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总和的40%,共计近60万元。
2015年12月23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据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宿迁市妇产医院对原告患儿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5563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用品费以及外出住院治疗期间必要的陪护人员的食宿费等未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可在实际需要或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对于案件受理费3335元以及鉴定费6900元,确定由原告负担8700元,被告负担15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