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程处置不当致新生儿三级伤残,二审改判宿迁市妇产医院赔偿46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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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程处置不当致新生儿三级伤残,二审改判宿迁市妇产医院赔偿46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29 15:12:16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产程中医方无医师在场观察处理、针对多种高危因素未及时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人工破膜确认羊水污染时仍未采取剖宫产措施、人工破膜后未对孕妇和胎儿连续监护也未给予吸氧,导致延误诊断,胎儿宫内窘迫逐渐加重,错失处置良机等过错,且上述种种过错医疗行为与 “胎儿宫内缺氧及由此产生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和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医方认为:产妇及其女在我院生产及住院过程中,我院对其诊断及处理没有违反医疗原则及操作常规,不应对患儿不良后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