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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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7-05 08:31:07

关于印发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食药监食通〔2015〕15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全面建立和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食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是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切实加强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明确监管职责,责任落实到人,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学习,引导经营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经营操作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日常经营管理水平;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年内可选择部分县区或一些基础较好的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先行试点,并注意收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省局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和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拟定下发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办法》奠定基础。各先行试点的地区或单位名单应于7月30日前报至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三、强化考核,落实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的要求,不断完善和创新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各地在组织实施《指导意见》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经营主体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有效的市场倒逼机制;要加强专业培训,充实技术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加快提升食用农产品监管能力;要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落到实处。省局将在今年下半年适时组织对各地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督查结果并作为年底对各地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高清,联系电话:025~86275821。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