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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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7-05 08:31:07


    五、监督管理 
   (一)依法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1.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过程控制、社会共治,加强与农委、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食用农产品监管合作衔接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构建覆盖食用农产品全过程的监管机制。要采取积极措施,主动向所在地政府进行汇报,依法将开展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及快检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以确保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2.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结合本地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认真排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计划,不断完善和创新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对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各级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前移监管关口,建立食用农产品监管联系人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联系人照片、联系方式等信息。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执法监管队伍的建设,充实必要的食品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能的培训,全面提高执法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技能。 
    4.根据社会共治等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由食品安全专家、监督员、食品行业协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依照相关规定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引导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自律体系和诚信建设。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督促经营主体加强岗前教育培训,提高经营者法制观念和诚实守信意识,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