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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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7-05 08:31:07


   (四)贮存、运输者责任 
    1.销售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用农产品,贮存场所(主要指仓库、冷库,以下简称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食用农产品的仓库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贮存食用农产品的仓库,应做到布局合理,分区存放;经营者也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和不合格品区等区域。 
   (2)仓库内墙壁、地面及顶棚应平整、光滑、无毒、无味、无渗透、无霉斑、无脱落,无裂痕、无积垢。仓库门窗闭合严密、结构牢固、无变形、无破损。 
   (3)仓库内环境卫生整洁,通气性良好,且具备防鼠、防虫、防火、防霉、防盗等设施,不得有漏雨、返潮、发霉等不利于食品存储的情况。
   (4)库内应分区存放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并设立标识牌。同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方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5)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安全、无害,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包括冷库、冷藏车),并具备温度自动调控、监测、记录及报警系统和制冷系统断电应急处置系统,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处于保障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特殊要求。 
   (7)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货物及个人生活用品。 
    2.经营者在委托第三方贮存、运输、配送食用农产品时,应与委托第三方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食品在贮存、运输、配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实行食用农产品仓库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仓库管理方,应主动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仓库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4.食用农产品仓库管理方应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库查验制度与出库登记制度,健全完善相关台账;对渠道来源不明或检验检疫资质等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单独存放,在没有查清来源前不得出库销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