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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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7-05 08:31:07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1.构建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2.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规划设置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中心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实际,制定年度监督抽检和快检计划,组织人员进行实施,并定期对相关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抽检和快检的技能培训及检测方法的研究,有效提升监督抽验的准确性和针对性。监督抽检、快检执法人员要相对稳定,保障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工作快速、有效地完成。 
   (三)信息公布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 
    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四)协调配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与各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监管信息,做到信息共享;相互协助,建立起无缝对接的协作机制;凝聚监管合力,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追溯体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与农业等相关部门、企业和市场对接,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式,逐步实现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