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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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7-05 08:31:07


    四、经营管理 
   (一)市场开办者责任 
    1.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2.市场开办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如下信息: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场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种类、摊位数量等。 
    3.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 
    农民在农贸市场内经营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名册,如实记录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的品种等基本信息。 
    经营者档案和农民自产自销名册应当及时更新,保证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 
    4.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市场开办者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5.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符合食用农产品销售需要的经营场所,其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应划行归市,布局合理,按食用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便于经营和管理;对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户应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姓名(名称)、经营品种及产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6.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入场经营者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入场经营者证照及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标识和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等,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和设施设备,及时公示检测信息。 
    建立检测记录台账,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地记录检测过程和数据,检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必要时市场开办者可以委托或引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快速检测和法定检测。 
    8.市场开办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入场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9.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入场经营者经营信息; 
   (2)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 
   (4)市场开办者守法经营公开承诺书;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的检测信息; 
   (6)入场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等相关信息;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认为应当公示的其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 
    10.市场开办者应当对群众举报及媒体披露的涉嫌相关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信息立即组织自查;发现问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并及时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1.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市场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2.鼓励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设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食用农产品专区集中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建立管理档案。 
    13.市场开办者应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监控体系,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入场经营管理及快检等信息并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