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7-05 08:31:07
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 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全面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确保公众饮食安全为目标,以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用农产品为监管重点,通过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全面落实经营主体责任,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经营主体自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守法诚信意识普遍增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监管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的规定,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市场准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与产地准出相衔接的市场准入管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随附进货票据和下列证明材料: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
(二)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证书;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四)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应具有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食用动物产品应加盖“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食用动物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食用动物产品应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不能提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和大型商场、超市应当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才能销售。
不能提供上述第三项证明材料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第四项相关证明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