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7-05 08:31:07
六、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通过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吸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销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
(四)本指导意见所称入场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五)本指导意见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互联网食品经营活动中为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食品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