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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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7-05 08:31:07


   (二)经营者责任 
    1.经营者对入市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行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2.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含有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5)含有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7)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 
   (8)国家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 
    3.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及质量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凭证和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4.经营者应主动向市场开办者提供营业执照、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相关信息,并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悬挂市场开办者统一制作的公示标牌,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