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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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16 11:22:31


    二、病程记录不仔细,未及时记录腹腔引流液变化状况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第2款第2项规定“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术后医方2月2日、3日、5日、6日无病程记录,特别是2月5日、6日患者腹腔引流液出现明显变化,病程记录无相关处理意见记载,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这与护士未仔细观察腹腔引流液情况,未及时向医生汇报病情有关。未及时发现腹腔引流液变化情况,导致医方未能正确判断肠管血运状况,剖腹探查术明显延迟。此外,临时医嘱记载2月7日大抢救一次,但病程记录中无相关记录。
    三、医方对肠梗阻的诊疗存在不足,导致剖腹探查术明显延迟
    (一)肠梗阻的诊断明显延误
    患者术后2月1日肛门恢复排气,医方予能全力500ml鼻饲,2月5日起医嘱每日予流质低脂饮食。2月5日护理记录记载患者术后连续7日未排便,另据体温单记载患者2月6日亦未排便。
    2月6日晚间患者出现腹痛腹胀,排尿困难,护士汇报医生后予导尿。2月7日凌晨患者仍诉腹胀,医方予停止鼻饲、查电解质。2月7日早间,医方予腹部B超及床边腹部平片检查。B超示肠腔扩张未见腹水,腹平片示未见明显气液平。患者胃癌根治术后、腹痛腹胀、术后连续8日未排便,B超提示肠腔扩张,医方应当考虑肠梗阻可能,但是医方直至7日18:00才考虑炎症性肠梗阻(见2月7日18:00病程记录),明显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