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16 11:22:31
[申诉裁定]
上述二审判决作出后,江苏省人民医院依然不服,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为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理由是:一、南京医学会鉴定意见无事实依据,本案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原审不予准许,侵犯其诉讼权利;二、残疾赔偿金本质上是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未来一定期间的预期收入损失,患者在诉讼期间已经死亡,未来预期收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原审法院在对患者死亡原因、原因力大小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径直判决赔偿残疾赔偿金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残疾赔偿金采用的是“定型化”的计算方式,即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的定型化赔偿模式,而非“收入丧失说”的实际差额化赔偿模式。因此,作为受害人,当其受到损害后残疾等级一旦确定,其相对应的残疾赔偿金的财产权利也相应产生,不因权利主体的死亡而灭失。且本案中,患者虽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但其直至死亡前一直在治疗与本案所涉医疗损害相关疾病,其死亡前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残疾等级为三级,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认定残疾赔偿金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案虽然未经鉴定确认患者的死亡原因,但本案系因患者遭受医疗损害导致残疾主张江苏省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以患者的死亡作为侵权损害的后果,故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一、二审未查清患者的死因判赔残疾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二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2016年7月20日,江苏高院作出了“驳回江苏省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的申诉裁定。
本所王金宝及陈鹏律师继续担任江苏高院申诉复查阶段患方的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