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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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16 11:22:31


[医事法学评析]
    本所代理人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违反医疗规范、诊疗常规的过错,术后病情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肠管坏死征兆,剖腹探查术延迟,导致患者大部分小肠坏死切除,造成短肠综合征,医方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详述如下:
    一、术后护理中病情观察存在不足,导致未及时发现肠管坏死征象
    胃癌根治术手术创伤较大加之患者年龄较大,医方在术后应当密切观察病情以便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胃癌手术病人的术后护理要求“定时监测血压、心率、脉搏、呼吸的变化;禁食期间持续胃肠减压,定时冲洗胃管,观察胃液的颜色、性质及量;若病人出现腹胀、恶心、呕吐等梗阻症状,立即通知医生并做好紧急手术治疗的准备;保持引流管通畅,妥善固定,观察并记录引流液量、颜色及性状,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医生。”(《临床诊疗指南·护理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154、155页。)
    对照前述诊疗规范的要求,在患者术后护理中病情观察存在明显不足:
    (一)腹腔引流液观察不仔细,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汇报医生
    根据体温单记载,患者术后第1至9日内腹腔引流液量分别为 25ml、50ml、250ml、90ml、50ml、0ml、200ml、340ml、1700ml 。很明显患者术后腹腔引流液量经历了一个渐止后再次发生乃至增多的过程。但是核对护理记录单,自2月2日至6日期间再无腹腔引流液量、颜色及性状的记录,也无相关病情汇报记录。腹腔引流液是观察腹腔内情况的直接征象,特别是本病例腹腔引流液经历了一个停止后再次发生且明显增多的过程,医方应当更加提高警惕。但是由于医方病情观察存在不足,无从判断引流液的颜色及性状,医方也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
    (二)胃肠减压观察不仔细
    2月2日至6日期间,护理记录单无胃液颜色、性质及量的记录,也无相关病情汇报记录,仅体温单记录了胃液量,不利于判断术后胃肠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