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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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16 11:22:31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术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观察病情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肠管坏死征兆;剖腹探查术延迟,导致患者大部分小肠坏死而切除,造成短肠综合征。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发生短肠综合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医疗行为符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护理规范常规,不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
    经原告申请,受鼓楼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于2014年1月8日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患者胃癌诊断明确,有手术指证,无禁忌症,医方术式选择符合常规,手术操作未见违规之处,术后予引流、抗炎、补液、抑酸等治疗,处理符合医疗常规。无规范要求进行预防性抗凝治疗。
    患者术后腹腔引流量逐渐减少,但2月5日起腹腔引流量增多,医方2月1日以后仅2月4日、2月7日有病程记录,说明其对患者术后病情重视程度不够;在患者2月6日晚出现腹痛腹胀、2月7日8时发现腹腔引流出1000ml暗红色液体的情况下,对病情异常认识不足;在患者2月7日10时出现血压下降等生命体征不稳的情况下,未及时把握剖腹探查手术时机。医方术后对患者病情疏于观察,延误手术时机,存在医疗过错。
    患者境第二次手术探查,发现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致小肠管坏死,而切除坏死小肠管。肠系膜静脉血栓形成为胃癌根治术后少见的严重并发症,难以防范。
    患者小肠管坏死而切除与术后并发症及未能得到及时诊治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第二次手术记录关于小肠管切除的范围描述不清,术后病理检查报告坏死小肠长约2米,且患者后期在其他医院行造瘘口回纳术的情况不详,缺少对患者缺损小肠管范围的客观证据,故目前难以对伤残等级作出判断。
    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因素。患者目前伤残等级尚难确定。
    上述鉴定意见的出后,原告对其予以认可,被告医院则持有异议而申请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
    鼓楼法院经过开庭质证,对被告提出的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在并发症防范方面不存在过错的辩解未予采信,对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上述市级鉴定意见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