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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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胃癌术后处置不当致小肠大部坏死短肠综合征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16 11:22:31


[一审判决]
    依据南京医学会上述鉴定意见,鼓楼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对原告邱大生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护理用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8万余元。
    关于患者的伤残等级,虽然鉴定意见未予明确,但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根据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手术记录的“患者切割后小肠67公分”,正常成人小肠长度为3至5米的事实,协商一致确认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三级。
    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医院不服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为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查明患者邱大生已于一审诉讼期间死亡,故2015年1月22日,南京中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鼓楼法院重审。
    2015年4月20日,鼓楼法院依据南京医学会鉴定意见以及患方未予变更的诉讼请求,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对原告邱大生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护理用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8万余元。
    关于患者虽然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仍继续判赔残疾赔偿金,鼓楼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是按照抽象损失来进行赔偿的,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期限在损害结果明确后就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下来,不受之后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