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前后诊治措施不当致新生儿死亡,泰兴两家医院合计赔偿30余万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典型案例 > 正文

出生前后诊治措施不当致新生儿死亡,泰兴两家医院合计赔偿30余万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6 17:14:29

出生前后诊治措施不当致新生儿死亡,
泰兴两家医院合计赔偿30余万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产妇王娟(化名)之子于2013年8月1日15:56在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称泰兴二院)经剖宫产娩出,17:35患儿转入泰兴市人民医院(以下称泰兴医院),救治无效于2013年8月2日死亡。
    患儿之母王娟于2013年2月21日孕18周至泰兴二院进行产前检查,建立孕妇保健手册。8月1日王娟至泰兴二院检查,B超示单胎、LOA、羊水暗区26mm、胎盘Ⅱ+级。医方以G1P0孕41+3周待产L0A、羊水过少收住入院,预定当日14:00行剖宫产术。14:05产妇破膜,其后待产记录无胎心等监护数据记载。15:40开始手术,术中见先露高浮,未见羊水,以LOA位手托出男婴,常规断脐后交台下处理,术中失血1200ml。新生儿记录Apgar评分1,10、5,10,10分钟后患儿面色青紫,心率130次/分,吸氧后好转交家属抱至病房。后患儿再次出现面色青紫,请儿科会诊,嘱吸氧、转院。
    当日17:35患儿由家属自行送至泰兴医院,入院时患儿全身苍白,口唇紫绀,三凹征明显。入院诊断新生儿湿肺、Ⅱ型呼衰、新生儿肺出血、新生儿气胸。8月1日血WBC30.82×109/L、N43.9%、超敏C反应蛋白3.19mg/L、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83.48 ng/ml、胸片提示右侧气胸,8月2日血WBC54.13×109/L、N83.6%,8月2日晚间经治医师告知预后不佳,家属放弃治疗,患儿自动出院后即死亡。
    患儿死亡后,家长认为孩子的死亡与泰兴二院的医疗行为有关,遂产生医疗争议,并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经详阅病历后,明确认为泰兴二院的产科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是否与孩子死亡一定有关,尚需尸检结果证实,故建议家长向医院申请进行尸体解剖
    受泰兴市卫生局委托,南通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法医病理专家实施了尸体解剖,并于2013年8月31日出具了通大医法[2013]鉴字第11号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下称尸检报告),鉴定意见为:王娟之子因患病理性新生儿气胸、肺透明膜病、新生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和脓毒症引起的急性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王金宝律师经详阅病历及尸检报告后,明确认为泰兴二院的过错行为应当和孩子的死亡有一定关系,并指派本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陈鹏作为患方的代理人全权处理本起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经过泰州市和江苏省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后,患方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继续委托陈鹏律师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赔偿诉讼。陈鹏律师认为泰兴市人民医院同样对患儿的救治过程存在过错,并与其死亡有关,将该院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