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前后诊治措施不当致新生儿死亡,泰兴两家医院合计赔偿30余万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6 17:14:29
三、泰兴市人民医院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
(一)胸腔闭式引流延误
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出“胸片证实患儿存在气胸,因所摄胸片为插管后,故气胸发生的原因可能为加压给氧时产生,也可能是急救过程中产生。但在胸穿后效果不理想时,应及时处理。”(见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5页)
患儿20:12摄胸片后明确诊断右侧气胸,肺压缩约25%。《护理记录》记载21:15才予胸腔穿刺,22:40才予胸腔闭式引流。使用呼吸机通气情形下,患儿出现气胸且胸腔穿刺效果不佳,医方应当及时行胸腔闭式引流,但是医方在胸穿后一个半小时才予闭式引流,医方对于患儿气胸的处理明显延误。
(二)患儿SPO2持续下降,医方未予积极处置
据护理记录,8月2日02:00后,患儿SPO2持续下降,02:00为81%,02:10为75%,03:00为72%,04:00为68%,06:00为56%,07:00为50%,患儿病情持续恶化,但是医方并未予以积极处置。特别是03:00调整呼吸机参数后,患儿缺氧状况并无改善,医方应当予胸片检查明确右侧气胸状况,但是医方延误至8月2日08:04才予医嘱胸片检查,X光片记载的检查时间为09:06,显示右肺压缩约70%,其后重新予胸腔闭式引流,患儿病情有所改善。
(三)未早期建议使用有效药物
8月2日晚间,医方建议使用“固尔苏”,并告知原告治疗效果不能保证。为了保证治疗效果,“固尔苏”应当在患儿出生24小时内使用。医方建议使用“固尔苏”时,已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