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前后诊治措施不当致新生儿死亡,泰兴两家医院合计赔偿30余万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6 17:14:29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泰兴二院存在下列过错:1、产前检查存在不足,未适时提出分娩意见,孕41周时未将产妇收住入院,未及时终止妊娠;2、胎膜早破后,未监测胎心;3、孕妇插入导尿管后让其自行步行到手术室,而未由手术推车送入手术室;4、助产士未在病房中处理新生儿,加重患儿病情;5、未护送患儿转院;6、剖宫产术中操作不当,导致产妇失血1200ml;7、患儿再次出现缺氧表现后,未予持续氧疗。
患方认为医方泰兴市人民医院存在下列过错:1、胸腔闭式引流延误,未及时处理气胸,加重患儿呼吸衰竭;2、患儿SPO2持续下降,未予积极处置;3、未早期建议使用有效药物。建议使用固尔苏时,已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
两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泰兴二院辩称:1、尸检报告提示肺透明膜病,说明有先天性发育不全;2、孕妇入院无急诊手术指证,下午行剖宫产术未延误时间;3、剖宫产手术操作规范,患儿出生后的观察、会诊、转诊处理及时到位;4、未办理转院交接单,因120救护车刚出车,联系出租车转送,未耽误救治时间;5、患儿在我院仅一小时,对于新生儿肺出血、新生儿气胸因体征不明显,诊断困难;6、患儿死亡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关联,无明确因果关系。
医方泰兴市人民医院辩称:我院对患儿的抢救治疗及时,措施正确。因患儿本身疾病较重,治疗过程中病情有反复。经一天多的努力抢救后,患儿病情已开始有所好转,因家长担心预后问题,要求放弃抢救治疗,已充分告知放弃治疗的后果,家长仍坚持,签字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