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前后诊治措施不当致新生儿死亡,泰兴两家医院合计赔偿30余万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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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前后诊治措施不当致新生儿死亡,泰兴两家医院合计赔偿30余万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8-06 17:14:29

[鉴定意见]

    一、法医病理鉴定结论
    2013年8月9日,受泰兴市卫生局委托,南通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专家为查明患儿死因,实施了尸体解剖,并于2013年8月31日出具了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王娟之子因患病理性新生儿气胸、肺透明膜病、新生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和脓毒症而死亡。
    二、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2013年10月,患方向泰兴市卫生局提出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013年11月22日,受泰兴市卫生局委托,泰州市医学会对王娟之子与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患方不服首次鉴定,向泰兴市卫生局申请委托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再次医疗事故鉴定。
    2014年7月18日,受泰兴市卫生局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医疗事故再次技术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江苏省医学会同时分析说明如下:
    (一)孕妇以“G1P0孕41+3周待产L0A、羊水过少”入院,医方决定行剖宫产有明确手术指征,但非紧急手术。因此于当日下午手术并于15:40娩出胎儿符合医疗规范。
    (二)患儿出生时Apgar评分10-10分/1-5分钟属于正常,但不久反复出现青紫、呼吸困难、呻吟等症状。剖宫产新生儿由于未经产道挤压,肺内羊水残留较多,此时患儿如吸收(羊水)发生障碍,可引起湿肺进而出现呼吸窘迫。根据病史、体检、辅助检查和法医病理所见,新生儿湿肺、新生儿呼吸窘迫诊断成立。
    (三)泰兴市人民医院所摄胸片证实患儿存在气胸,因所摄胸片为插管后,故气胸发生的原因可能为加压给氧时产生,也可能是急救过程中产生。但在胸穿后效果不理想时,应及时处理。
    (四)医方在诊疗中主要有以下过错:
    1、孕妇在孕41周时就应住院待产,而不是等待41+3周出现羊水过少时才收住入院;
    2、经鉴定现场调查医患双方,孕妇在插入导尿管后自行步行从一楼到四楼手术室不妥,应由手术推车送入手术室;
    3、新生儿应由助产士接回病房做相应处理后再交给家属,而不是直接从手术室交到家属手中;
    4、未护送转院。
    该例新生儿湿肺属于未经产道挤压的剖宫产儿的少见并发症,新生儿湿肺致呼吸窘迫及呼吸衰竭,是新生儿死亡的直接原因,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四、司法鉴定意见
    患方不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认为泰兴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也存在过错,遂将两家医院同时诉至法院,并就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在征得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后,于2015年6月2日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受泰兴市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10日召开鉴定听证会,并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如下:
    1、泰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对王娟及其子的诊疗过程中,在未及时提出分娩建议、胎心监护不全面、未安排医护人员护送转院等方面存在过错,对患儿后期病情进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与其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该院过错参与度为20%-30%为宜。

    2、泰兴市人民医院在对王娟之子的诊疗过程中,在对患儿的病情观察方面存在不足,对于其血氧饱和度下降未予重视,未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建议试用固苏尔药物时间上存在一定延迟,对患儿病情进展有一定促进作用,与其最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该院过错参与度为10%-2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