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48号通告附件: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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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48号通告附件: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08 03:29:22

2016年第48号通告附件

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1.概述
    儿童不是成人的缩影。儿科人群的脏器结构和生理功能与成人不同,即使在儿科人群的不同年龄段,其躯体和心理特征也存在一定差异,难以利用成人临床试验数据证明儿科人群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甚至在同属儿科人群范围内,多数情况下也不能完全由大年龄段人群的数据直接推导于小年龄段人群,特别是新生儿。对于支持批准用于特定年龄段儿童的药品,应有相应的儿科人群临床试验数据予以支持。因此,规范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环节,对于保护受试者的权益,获得质量良好的研究数据,确保儿科患者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十分重要。
    另一方面,与成人临床试验相比,儿科人群临床试验在伦理学考虑、入选操作和评价方法等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并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在儿科患者中开展大规模的临床试验难度更为突出。因此,充分利用已有的成人研究数据,采用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基于模型和模拟等,按照数据特征的同质性从成人向目标儿科人群逐步外推,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儿科人群不必要的重复研究,获得最大信息量的知识,用于支持全面的科学评价。
    为此,我们制定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开展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的特殊关注,说明了新研究方法的应用,提出了从成人数据向儿科人群数据外推的原则和要求,以及针对儿科临床试验设计中常见问题的考虑并进行了系统分析。力求通过本指南的制定,进一步规范我国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提高研究质量,为我国儿科人群用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供更加充分可靠的数据支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我国研发用于儿科人群新药(包括已上市药物增加儿科适应症)的临床试验。参考本指导原则时,应同时结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范国际协调会(ICH)和国内外其他相关指南要求。
    本指导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不断完善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鼓励申办者、研究者与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沟通和讨论,促进我国儿科药物的研发,满足儿童用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