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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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2-05-07 06:24:11


第十三章 总结报告

  第五十一条 Ⅰ期试验结束后,综合临床试验的所有数据,撰写Ⅰ期试验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经申办者和主要研究者签署确认,并由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生物样本分析报告应由实验室负责人签署,并由其机构盖章。
  第五十二条 总结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可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并体现Ⅰ期试验的特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