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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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2-05-07 06:24:11


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负责提供试验用药品,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设临床试验药房,具备合格的试验用药品储存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试验用药品应有专人管理,按照试验用药品管理制度和SOP进行试验用药品接收、保存、发放、使用、回收、返还,并保留相关记录。试验用药品的准备要符合方案的规定。如需对试验用药品称重、稀释、无菌条件下的配制等,均要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应按试验方案和随机表使用试验用药品,确保受试者按时按量用药,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试验用药品不得他用、销售或变相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