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发布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的通告(2015年第2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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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发布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的通告(2015年第2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2-01 09:18:56


  九、名词解释
  本指南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关键性临床试验(Pivotal Study):指用于支持药品上市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药物临床试验,通常为具有良好对照的随机盲法Ⅲ期临床试验。
  2.独立数据监察委员会(Independent Data Monitoring Committee, IDMC):由申办者建立的,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按计划定期评估临床试验的进度、安全性数据以及关键的有效性评价终点,并向申办者提出临床试验是否继续、停止或修订临床试验方案等建议。
  3.终点判定委员会(Endpoint Assessment or Adjudication Committee, EAC):由一组临床专家组成的,按照标准的工作程序对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终点进行判定的委员会。无论临床试验是否采用盲法,在进行终点评定时,委员会专家均应对被评估的受试者保持盲态。
  4.通用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ICH-CTD):指ICH指导原则中综合类技术要求M中的M4部分内容,包括CTD,CTD-Q(质量)、CTD-S(非临床安全性)、CTD-E(临床安全有效性)、和e-CTD(电子化通用技术文件)等5方面。与临床安全有效性评价相关的技术文件要求包括模块2(临床试验综述和临床试验摘要)以及模块5(临床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