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发布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的通告(2015年第2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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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发布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的通告(2015年第2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2-01 09:18:56


  八、现场核查
  药品监管部门可基于风险以及审评的需要,对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进行注册现场核查,或进行有因核查等。核查可以针对申办者、CRO、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等有关各方。
  开展现场核查,药品监管部门通常提前通知申办者实施现场核查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申办者应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如需要,要提前调集相关资料。申办者确有特殊原因须推迟现场核查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包括临床试验方案、原始记录与总结报告的一致性等;临床试验实施是否规范、可靠、合规,是否符合伦理要求等。必要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及运输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抽查检验;针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所需的取证。
  现场核查可根据需要扩大核查范围,对其他临床试验中心或有关方进行核查。要求申办者提供进一步的说明资料,或进行更大范围的稽查,以确定违规的严重程度。对严重违规的临床试验,其结果不予接受用作注册申报资料,并通知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管机构。
  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药品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