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困难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7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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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困难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7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4-24 22:23:33

    六、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不应分担责任

  (一)本案患者死亡后应当进行尸检解剖
  根据被告医院确定的患者死因,可以认定属于死因不明,因此,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但事实是,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直接导致死因无法查明。未行尸检的责任究竟应由谁承担?
  (二)被告有告知原告进行尸检的义务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可以毫无疑问的得出如下结论:患者死亡后,医方有义务及时将患者的死因告知患者家属,即便患者的死因不明确,医方也应及时告知患者家属。正因为对患者死亡原因的判断具有医学专业性,医方才负有告知的义务,并应征询患者家属的意见,若家属对患者死因有异议,医方应告知其行尸检的必要性。
  为了进一步处理好有关尸检的问题,部分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上海市卫生局在《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各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及时告知家属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进行尸检。”江西省卫生厅在《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家属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