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困难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7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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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困难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7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4-24 22:23:33

【医事法律评析】

  王金宝律师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陈某病情加重直至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至少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如下:
  一、11月27日首诊病历记录中医方对于LDH及CK明显升高未予重视,延误了对潜在疾病的及时诊治
  患者11月27日上午肝功能报告示:LDH282,CK760.8,该两指标尤其是CK,是诊断急性心肌梗塞等心脏病变的重要依据之一。当上述两指标明显升高时应高度怀疑心脏方面的疾病。医方应详细追问病史,进行相关的心肺检查,包括行心电图或超声心电图检查,以判断病情是否存在及其严重程度。但医方仅考虑为慢性胃炎,予行C13-UBT(碳13尿素呼气试验)检测,当结果为阴性时,予以相关消化系统药物治疗,延误了对潜在的心脏疾病的及时诊治。
  二、11月27日下午患者因呕吐再次急诊就诊时,医方同样未进行任何病史询问及相关的体检,没有对呕吐进行任何鉴别诊断,便直接予以韦迪注射液、头孢西丁钠以及其他辅助药物加850ml 0.9%氯化钠抑酸、抗感染治疗,再次延误了对心肺疾病的及时诊治,并且短时间内大量晶体输入很有可能加大心脏负荷,直接导致患者急性呼吸困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