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患者病情加重直至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我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
经原告申请,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于2011年10月19日出具了医损鉴[2011 ]008号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
江苏省人民医院消化内科门诊处理符合诊疗常规。
患者出现“呼吸困难伴大汗2小时”急诊就诊后,医方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如未进行心肺功能的监测、血气分析检查等,在患者胸部CT提示大量胸腔积液后未及时进行胸水穿刺引流,存在医疗过错。
本例患者肌钙蛋白阴性,心电图无动态演变,可排除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根据临床表现,亦可排除药物过敏。
本例患者病情复杂,因未行尸体解剖,死因无法明确。
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判定。
综上所述,江苏省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比例不能判定。
上述鉴定意见作出后,原被告双方未再申请重新鉴定。
【一审判决】
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终于在2013年4月17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对于患者陈某的死亡承担25%的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681元。
一审判决后,笔者认为判决认定的被告责任程度过轻,但原告因自身原因决定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