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困难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7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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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困难处置不当致患者死亡,江苏省人民医院赔偿5.7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4-24 22:23:33

  三、11月27日晚至11月28日凌晨患者出现急性呼吸困难就诊时,医方处置措施存在原则性错误,直接导致病情进一步加重

  (一)对患者呼吸困难处置不当
  1、患者出现呼吸困难时,未及时行血气分析等必要的相关检查
  “血气分析是呼吸困难最常用的检查,可以了解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的高低以及pH的情况,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呼吸衰竭、呼吸衰竭的类型以及是否有酸中毒、酸中毒的类型”(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人民卫生出版社,第137页)。
  本案中,患者以呼吸困难急诊入院,入院后医方未及时行血气分析,未判断患者是否存在呼吸衰竭,呼吸衰竭的类型以及是否有酸中毒、酸中毒的类型。
  2. 对呼吸困难治疗措施不当
  呼吸困难“【治疗方案及原则】:1、严密监测病情变化,卧位或半坐位休息,保持呼吸道通畅。2、吸氧(1)一般情况可以鼻导管吸氧。(2)I型呼吸衰竭可以提高吸氧浓度,必要时应用文丘里面罩吸氧,氧浓度可达50%。(3)II型呼吸衰竭建议低流量(1~2L/min)、低浓度(24%~28%)持续给氧,避免PaO2升高。3、解除气管痉挛……4.减轻心脏负荷……5.呼吸兴奋剂……6.纠正酸碱失衡……7.呼吸机辅助呼吸……8.积极处理原发病”。
  呼吸困难“【处置】:2. I型和II型呼吸衰竭患者需积极抢救,生命体征平稳后住院治疗。3.酸中毒患者应尽快纠正”。
  呼吸困难“【注意】:1.迅速判断并处理可能出现呼吸衰竭的患者,2. II型呼吸衰竭患者氧疗时注意PaO2的变化,必要时应用呼吸机辅助呼吸。3.纠正酸碱失衡同时注意纠正电解质紊乱。4.处理呼吸困难的同时积极治疗原发病”(均见上述《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第138-139页)。
  本案中,正是由于医方未即时做血气分析,不了解患者是否存在呼吸衰竭,所以吸氧时就未尽注意义务,只是行一般性的吸氧。医方也未按诊疗规范对于呼吸困难做恰当的治疗,包括解除气管痉挛,减轻心脏负荷、纠正酸碱失衡等,更未积极处理原发病。医方除了采取吸氧留院观察的处置措施外,其它处置措施均未采取。直到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心跳呼吸骤停后医方才予以行血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