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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不力致26周早产儿死亡,南京儿童医院赔偿15万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4-23 22:28:13

救治不力致26周早产儿死亡,
南京儿童医院赔偿15万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2008年6月6日13:30时,患儿周静(化名)出生于南京市鼓楼医院,出生后因“呼吸急促一小时”转入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早产儿肺炎,早产儿败血症,早产儿颅内出血,超低出生体重儿”。入院当日医方予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至7月3日撤除。后于7月28日再次予机械通气、气管插管,至8月8日撤除。住院期间患儿处于温箱中,医方箱温调节参数为:出生后10天内(6月6日~6月16日)设定箱温为36~36.5℃;10天后至三周内(6月17日~6月27日)设定箱温为33.5~36.5℃;三周后至五周内(6月28日~7月11日)设定箱温为36~36.5℃;五周以后至出院(7月12日~10月22日)设定箱温为36~30℃递减(详见箱温设定统计表)。住院期间医方对患儿多次行血气分析,分析结果多数不符合适宜范围(详见血气分析统计表)。经治疗患儿于10月22日出院。
  2008年10月28日,患儿因“咳嗽一天”入院,入院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婴儿肝炎综合征,慢性肺部疾病”,医方予对症治疗,于10月31日出院。
  2008年11月14日,患儿因“咳嗽一天”入院,入院记录初步诊断为“支气管肺炎,慢性肺部疾病”,医方开出病危通知单。经治疗至12月4日晚,患儿“突然出现呼吸停止,减促”,医方予抢救治疗,至12月5日02:00时,患儿“再次出现心率、呼吸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方死亡诊断为“支气管肺炎,慢性肺部疾病,急性心力衰竭,慢性心功能不全”。
  患儿死亡后,患儿家长至笔者处咨询。笔者建议进行尸体解剖。受患儿家长委托,尸检之日,笔者到场观察了整个尸检过程。
  2009年1月24日,南京市公安局出具“(2008)公刑物鉴法病字第125号”尸检报告,病理诊断包括“两肺弥漫性出血,病毒性肺炎之病理改变”等内容。
  2009年3月,患儿家长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在详阅病历后,明确认为南京儿童医院历次医疗行为均存在过错,孩子的最终死亡也与儿童医院有关,并接受委托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