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患儿第一次住院时,医方两次撤除呼吸机的时机不符合诊疗规范要求,影响患儿治疗效果
根据诊疗规范,“当疾病处于恢复期,感染基本控制,一般情况良好,动脉血气结果正常时应逐渐降低呼吸机参数,锻炼和增强自主呼吸;血气结果正常即可撤离呼吸机”(见《儿科学》教材第6版第117~118页)。
而医方于2008年7月3日第一次撤除呼吸机之前,患儿的血气分析结果全部不正常,8月8日第二次撤除呼吸机之前也多数未正常。因此,患儿的病情并不符合撤除呼吸机的指征,医方撤除呼吸机不符合诊疗规范,不利于对患儿病情的治疗。
也正是由于医方在环境温度的设置、机械通气参数调节以及动脉血气检测三个方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致使患儿不得不长期依赖呼吸机维持治疗。
五、医方对患儿支气管肺发育不良的诊断缺乏明显依据,存在误诊误治
根据诊疗规范,支气管肺发育不良(BPD)的诊断标准为:“1、生后一周内接受呼吸机治疗至少三天。2、呼吸窘迫持续至少28天。3、维持PaO2>50mmHg,需O2 28天以上以及胸片异常”。其X线表现为:“两肺持续存在树枝状阴影,间以不规则透亮区”。并且“目前治疗方法使病情无明显好转,也不能改变病程及预后”(见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第49-50页)。
根据患儿历次住院期间所行X线检查报告、医方病程记录及最终尸检报告的病理分析,患儿在入院后并无持续呼吸窘迫的症状及相关诊断,也无明确的BPD的X线表现(2008年11月15日的CT报告结果不是该病的诊断依据),尸检报告更未见相关病理表现和病理诊断。因此,患儿后期的病情应当不属于BPD。
根据病理结果,患儿主要为病毒性肺炎,而该病的放射学表现与BPD相似,医方在第二次及第三次住院对此未进行鉴别诊断,治疗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另外,患儿即便患有“慢性肺部疾病(CLD)”,也可能是其中的“早产儿慢性肺功能不全(CPIP)”,因为该病常发生在体重低于1000g的早产儿,症状轻的早产儿不需要治疗,预后良好。这种患儿无氧中毒,病理上肺部只有气体分布不均匀,而无氧中毒时的坏死和修复,因此没有明显的组织学异常(以上见金汉珍等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实用新生儿学》第三版第4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