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不力致26周早产儿死亡,南京儿童医院赔偿15万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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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不力致26周早产儿死亡,南京儿童医院赔偿15万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4-23 22:28:13

【判决结果】

    2012年9月26日,这一持续了三年半的一审诉讼案件,终于结案。在法院主持下,依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儿童医院一次性赔偿患儿家长15万元,相应的诉讼费各担一半。

【医事法律评析】
    本案是笔者自2000年执业以来,亲自办理的案件材料最多、诊疗过程最长、技术难度最大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之一。在经过反复认真的学习和研究之后,笔者提出了如下的医疗鉴定意见,并最终基本得到采纳。
  一、患儿第一次住院期间,医方温箱温度设定不符合诊疗规范,明显高于中性温度,加重患儿病情
  根据诊疗规范,中性温度是指“使机体代谢、氧及能量消耗最低并能维持体温正常的最适环境温度,对新生儿至关重要”。出生体重小于1kg的新生儿的中性环境温度见下表:

出生体重1000g以内早产儿的中性环境温度

初生10天内 10天以后 3周以后 5周以后
35℃ 34℃ 33℃ 32℃

        (以上参见人民卫生出版社《儿科学》教材第6版第108页、第7版第93页)

  根据医方“新生儿监护记录”的记载,从6月6日患儿出生至8月16日,近2个半月的时间内,医方对温箱温度的设定,绝大多数高于规范对各个时间段的要求(详见箱温设定统计表)。
  由于医方温箱温度的设定长时间高于规范要求的中性温度,必然导致患儿机体代谢、氧、能量以及水分消耗的加大,并进一步导致患儿酸碱失衡,不仅明显降低了机械通气等其他治疗措施的效果,造成其肺部感染迁延不愈,病情愈加严重,而且也严重阻碍了患儿的生长发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