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不力致26周早产儿死亡,南京儿童医院赔偿15万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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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不力致26周早产儿死亡,南京儿童医院赔偿15万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4-23 22:28:13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患儿第一次住院期间,医方暖箱温度设定、血气分析操作、机械通气参数调节及撤除呼吸机时机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诸多医疗过错,导致患儿肺部反复感染,迁延不愈,最终死亡。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诊疗护理及时、合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护理规范;患儿死亡是其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转归,也是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控制和避免的;我院不应承担责任。

【鉴定结论】
    一、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2009年9月28日,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鉴(2009)09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儿系超低出生体重儿,胎龄仅26周,支气管肺发育不全、婴儿肝炎综合症等临床诊断成立,病情危重。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暖箱温度设定、撤除呼吸机符合诊疗常规;根据患儿实际情况,进行了血气分析和经皮血氧饱和度的监测以调节机械通气参数,未违反诊疗原则;且患儿第一次住院治疗出院时达到预期治疗效果。
  患儿第三次因“肺部感染”入院治疗,其自身基础条件差,感染难以控制,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患儿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演变的结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二、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
    南京医学会鉴定结论作出后,原告不服,2009年11月18日申请重新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在长达一年半的反复申请后,终于得到准许。
    受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于2011年8月12日召开了鉴定听证会,会后医患双方应要求有对有关鉴定资料作了补充。2012年1月1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了(京)法源司鉴(2011)临鉴字第30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南京市儿童医院在为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对于患儿肺部疾病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对患儿死亡结果具有轻微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拟为B级”。鉴定书在分析说明部分明确认定的医疗过错如下:
    审查医方的暖箱温度设置情况,医院的暖箱温度设置略高,既不符合以出生体重为对象提出的中性温度的教科书要求,也不符合以胎龄为对象提出早产儿暖箱温度的学术性要求。因此,医院在暖箱的温度调节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就呼吸管理而言,医院在患儿7月份期间对其血氧浓度提高存在缺陷。
    患儿收住入院后,主要依靠经皮血氧饱和度进行观察,未能在入院后及时进行动脉血气分析,在临床检查方面存在不足。
    患儿低胎龄、超低出生体重和肺发育不成熟、急性肺炎性损伤合并细菌、真菌双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是导致患儿在住院期间出现氧依赖、改变供氧方式反复出现呼吸暂停、肺炎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患儿出现慢性肺部疾病的根本性原因。现有临床研究和实践表明,对于慢性肺部疾病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和效果,临床医学难以改变其疾病预后。因此,患儿自身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结果的最主要原因。在对患儿第一次住院治疗过程中,临床存在暖箱温度设定略高、不符合教科书要求和专业学术性观点情形,在改变供氧方式和时机方面也存在不足,一段时间内血氧浓度的控制不佳。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