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不力致26周早产儿死亡,南京儿童医院赔偿15万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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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不力致26周早产儿死亡,南京儿童医院赔偿15万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4-23 22:28:13

  二、患儿第一次住院期间,医方机械通气参数调节不符合规范要求,使得患儿动脉血气结果多数偏离正常

  根据诊疗规范,机械通气的基本目的是“促进有效的通气和气体交换,包括CO2 及时排出和O2的充分摄入,使血气结果在正常范围”(见《儿科学》教材第6版第115页)。规范同时指出:动脉血气结果是判断呼吸机参数是否适宜的金标准。动脉血气结果如在下表范围内表明参数合适,否则应立即调整参数。“只要掌握各参数的作用和参数调节原则,根据血气分析结果,均可调整好参数取得理想的效果”(见《儿科学》教材第6版第117页)。

早产儿适宜动脉血气及SO2/TcSO2值(一般疾病)

PaO2(mmHg) SO2/TcSO2(%) PaCO2(mmHg) PH值
 
50-70(教材值)
50-80(中华医学会值)
85-93(教材第117页TcSO2值)
90-95(教材第109页TcSO2值及中华医学会SO2值)
30-50  7.30-7.45
 

       根据患儿第一次住院期间医方所做动脉血气分析的结果看(见血气分析统计表),患儿的血气分析结果绝大部分偏离正常范围,例如:其动脉血氧饱和度绝大部分都低于90%(见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第90页),其PaCO2全部高于适宜值,表明患儿存在通气不足,CO2潴留,呼吸性酸中毒的情况。由此可见,医方对机械通气参数的调节始终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导致患儿长期处于酸碱失衡状态,严重影响了早产儿病情的治疗和生长发育。

  三、医方血气分析操作不符合诊疗规范要求,严重影响了对机械通气参数的调节
  根据诊疗规范,初调参数或参数变化后15~30分钟应检测动脉血气,血气结果如在上表范围内表明参数合适,否则应立即调整参数(见《儿科学》教材第6版117页)。
  根据医方临时医嘱单的记载,医方做血气分析的时间绝大多数安排在上午10:00左右,并未及时在每次调节呼吸机参数后15~30分钟检测动脉血气,例如:医方在6月9日13:30时调节呼吸机参数,但直至6月10日11:30时才行血气分析,分析结果显示不正常,但医方至下午16:30时才再次调节呼吸机参数。此种血气分析的延后现象非常普遍,导致不能及时反映呼吸机参数调节的效果。而医方也未在发现动脉血气分析结果不正常后,再及时调节呼吸机参数,从而进一步导致患儿的动脉血气分析值始终不能达到理想效果,严重影响了对患儿的治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