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不力致26周早产儿死亡,南京儿童医院赔偿15万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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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不力致26周早产儿死亡,南京儿童医院赔偿15万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4-23 22:28:13

  六、医方还存在其他医疗过错行为

  (一)未对患儿连续三日注射VK1注射液。
  根据诊疗规范,“足月儿生后应肌注1次维生素K10.5-1mg,早产儿连用3天”(见《儿科学》教材第6版第109页)。
  根据医方临时医嘱记载,医方仅在患儿入院第一天注射一次VK1注射液,未在其生后连用3天,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不利于预防早产儿出血。
  (二)患儿第三次住院期间,医方未行动脉血气分析,对患儿病情监测不力。
  根据诊疗规范,“动脉血气分析检查适用于临床各科的危重患者。动态动脉血气分析监测对于判断危重患者的呼吸功能和酸碱失衡类型、指导治疗和判断预后均有重要作用”(见中华医学会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呼吸病学分册》第74页)。
  患儿于2008年11月14日第三次入院时,诊断为“支气管肺炎,慢性肺部疾病,急性心力衰竭”,医方也下了《病危通知单》。因此,医方应当对其行动态动脉血气分析以监测其病情发展。而医方于其住院期间一直未行血气分析,直至患儿出现呼吸停止、心率减慢后才行一次血气分析,明显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不利于对病情的监控和及时治疗。
    
  综上所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种过错行为,且相互影响,如:温箱温度设定过高,导致患儿代谢及氧消耗的增加并进而造成患儿缺氧、CO2潴留,从而进一步导致患儿血气结果长期不正常;血气分析与机械通气参数调节不能按照规范要求配合进行,导致患儿的机械通气始终达不到理想效果,患儿酸碱失衡的状况得不到有效改善。这些因素均不利于患儿肺部功能的恢复,导致患儿肺部反复感染、迁延不愈,最终造成患儿因病毒性肺炎和两肺弥漫性出血而死亡的损害后果。
  对超低出生体重儿的治疗及监护,医学上已有了比较成熟的治疗技术和方案,南京市儿童医院的资质等级及其所拥有的技术设备在全国范围内也堪称一流,医方对自己的治疗效果也抱着相当的自信,并在中央电视台制作了影响颇大的宣传片,其应当完全能够防止患儿的死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对患儿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