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窄性肠梗阻未及时手术致患儿死亡,
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39万余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患儿苏某(化名),5岁,2011年6月24日下午放学后,因“腹痛半天”至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患儿口服冷饮后急腹痛,呕吐2次,大便未解。查体:体温37℃,神清,咽红肿,体重17Kg。血常规:WBC 19.6×109/L,N67.9%。B超检查提示:“肠系膜见淋巴结”。诊断:腹痛。予5%GS+头孢替胺1.0g,5%GS+利巴韦林0.1g+VitC1.0g静脉滴注。
6月25日凌晨,患儿因“心跳呼吸停止”至昆山宗仁卿医院就诊,于5时18分停止抢救。临床诊断:呼吸心跳骤停。
患儿死亡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尸体解剖。南医大司鉴所[2011]病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患儿系因肠系膜裂孔环中小肠嵌顿扭转致绞窄性肠梗阻致肠出血、淤血,内毒素吸收,加之肺部感染(间质性肺炎),终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患儿死亡后,家长至笔者处咨询,得到了医院应对患儿的死亡承担责任的意见。2011年10月,家长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苏州市医学会“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作出后,家长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及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
【诉辩意见】
患方观点:首诊医师超范围行医,未进行全面的腹部检查,B超检查不足以排除肠梗阻的可能,且治疗措施选择错误,患儿的死亡与先天性缺陷没有因果关系。
医方观点:患儿在我院就诊时间较短,输液治疗后好转回家,具体病情变化不清楚;肠系膜裂孔致腹内疝,先天多见,基于我院诊疗水平早期确诊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