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依据江苏省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对患儿苏某的死亡承担65%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医院已经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医事法律评析】
在一审中,尤其是在江苏省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中,笔者主要从以下角度分析判断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面。
一、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
(一)接诊医师违法超范围执业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被告接诊医师执业证记载执业范围为“内科”,却在昆山三院儿科从事儿科诊疗工作,明显违反前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由于其超范围执业不具备儿科所需的专科技能,直接导致了患儿的误诊误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