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窄性肠梗阻未及时手术致患儿死亡,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39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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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窄性肠梗阻未及时手术致患儿死亡,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39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4-22 22:20:59

    (三)医方的治疗措施选择错误

  由于医方既未行必要的检查,也未依据体征做出基本判断,仅轻信B超检查结果,在未进行鉴别诊断的情况下盲目给予患儿抗感染与抗病毒治疗,延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
  接诊医师违背儿童用药原则,给药剂量严重错误,更加暴露了其儿科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缺乏。依据药品说明书,头孢替胺用法用量为小儿一日40-80mg/kg,分3-4次,静脉注射。而实际上医方是一次注射量即达到了整日的用量。
    综上所述,医方在接诊时先是未进行全面的腹部检查,在此基础上又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其检查措施的错误导致无法对患儿病因做出最基本的诊断;其后在病因未明的情况下,又轻信B超检查结果,盲目给予抗炎治疗,延误病情,最终导致了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患儿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过错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患儿的死亡原因
  患儿死亡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尸体解剖及病理学检验。据鉴定书所述,患儿系因肠系膜裂孔环中小肠嵌顿扭转致绞窄性肠梗阻致肠出血、淤血,内毒素吸收,加之肺部感染(间质性肺炎),终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据鉴定书可以看出,患儿疾病转归的过程如下:
  肠系膜裂孔(先天性,形成疝环)——腹内疝(肠管疝入)——绞窄性肠梗阻——肠出血、淤血,内毒素吸收——急性循环、呼吸衰竭。
   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患儿死亡病因为绞窄性肠梗阻,而绞窄性肠梗阻的发病原因为肠管疝入肠系膜裂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