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
一、苏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
受昆山市法院委托,2011年12月28日,苏州市医学会出具了苏州医损鉴[2011]017号医疗损害鉴定书,专家意见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患儿因腹痛、呕吐至医方就诊,医方给予一般体格检查及血常规、腹部B超检查,诊断“腹痛”,予补液、抗生素等治疗,医方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规范。患儿第二天凌晨因病情加剧死亡。患儿尸体解剖检查示“肠系膜裂孔致腹内疝”,肠扭转肠缺血坏死达195cm,死因明确,系肠绞窄引起。该病系先天性疾病,起病急,发展迅速,患儿就诊时系发病初期,不易诊断,基于医方技术水平确诊非常困难。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有一定医疗过错:1、如体格检查不详细,无腹部体检记录;2、辅助检查不全面,尤其是医疗文件书写潦草、简单;3、病程中观察病情不够仔细,告知义务不够。综合分析医方过错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
二、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
笔者代理本案后,认为原告方对于医方过错的陈述意见明显不全,苏州市医学会的上述鉴定结论避重就轻,依据明显不足,遂申请江苏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
受昆山市法院委托,2012年10月15日,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江苏医损鉴[2012]020号医疗损害鉴定书,专家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鉴定书分析说明如下:
1、患儿2011年6月24日下午放学后因“腹痛半天”至医方就诊。在检查血象明显升高(WBC19.6×109/L)和腹部B超提示“肠系膜淋巴结炎”的情况下,医方诊断:腹痛。给予抗生素抗感染及输液治疗后自行回家。6月25日凌晨患儿因“心跳呼吸停止”至外院就诊,从4点28分至4点50分先后三次给予肾上腺素、纳洛酮,但患儿心率呼吸无法恢复,5点18分停止抢救,临床诊断:呼吸心跳骤停。
2、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1)首诊接诊医师存在诊断及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体格检查不全面。针对一个急腹症患者门诊病历中无提问、无腹部检查;
(2)患儿临床表现为急腹症,医方未及时请外科会诊;
(3)辅助检查不全面。虽然进行了B超检查,但是不具有特异性,未能行X线腹部检查;
(4)针对患儿病情,医方告知不充分。
上述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患儿尸检结果示:“肠系膜裂孔致腹内疝”,死因明确。该疾病临床较少见,起病急骤,发展迅速,预后凶险。临床诊断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缺少临床经验,难以实现早起诊断;以及患儿输液治疗结束后至患儿死亡期间未能重视病情变化及时就诊,都与患儿的死亡存在一定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