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患儿死亡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存在肠梗阻的病儿,“预后与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密切相关。……绞窄性肠梗阻取决于手术治疗的时机,若抢救不及时,可危及生命……”(上述《小儿外科学分册》第37-38页)
本案中,医方接诊医师无论从资质上还是能力上都不能够胜任儿科诊断、治疗的工作,其先是在临床表现为急腹痛的情况下未进行最基本的腹部体格检查,又在临床表征提示肠梗阻(腹痛、呕吐、无腹泻、无发热、血象异常)可能时未进行进一步的辅助检查,在病因未明的情况下又仅给予抗炎治疗。医方的一系列重大过错行为延误病情,使得患儿错过了最佳的早期治疗时机,最终因绞窄性肠梗阻未得到有效治疗而死亡。由此可见,医方的诊疗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患儿死亡与其先天性缺陷无因果关系
苏州市医学会就本案做出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中分析说明:“患儿尸体解剖检查所示‘肠系膜裂孔致腹内疝’,肠扭转肠缺血坏死达195cm,死因明确,系肠绞窄引起。该病系先天性疾病,起病急,发展迅速,患儿就诊时系发病初期,不易诊断,基于医方技术水平确诊非常困难。”该份鉴定书中先是承认患儿死亡病因为“肠绞窄”,而后又论述该病为“先天性疾病”,明显前后矛盾。
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解剖报告也可看出,致患儿死亡的直接病因为 “绞窄性肠梗阻”。
患儿就诊时系发病初期,医方由于规模、能力所限,未必能够确诊患儿存在“先天性肠系膜裂孔致腹内疝”,但按照基本的诊疗步骤其应诊断出患儿存在“肠梗阻”。即便医方无实施肠梗阻手术的条件,但地处昆山,交通极其便利,周边大型医疗机构众多,无论是请外院医师会诊还是及时转院治疗都可以快速的实现。虽然肠系膜裂孔致腹内疝不易诊断,但此时最重要的是确认机械性肠梗阻的存在并且及早手术治疗(引自《实用儿科临床杂志》第22卷第23期2007年12月),这对于普通医疗机构的医师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患儿的先天性缺陷仅是导致患儿发病(即肠梗阻)的原因,却不是致其死亡的直接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