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手术致患儿一级伤残,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_典型案例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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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手术致患儿一级伤残,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3-07-22 22:18:20

腹股沟嵌顿型疝未及时行手术治疗致患儿一级伤残,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58万余元


来源: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简要案情】
  患儿郝天(化名),男,汉族,2009年6月4日出生,盐城滨海县人。2010年5月22日,患儿因“发热1天,伴呕吐”至射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址离该院较近),射阳县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肠梗阻。为进一步治疗,患者于当日下午由其家长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盐城医院)急诊,急诊以“1.肠梗阻,2.右侧腹股沟嵌顿型疝”收入病房。盐城医院医生简单交代病情后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当日晚患者由120送往南京市儿童医院救治。转院途中,患者抽搐一次,表现为意识丧失、四肢抖动、口唇发绀、双眼凝视,持续约5分钟后自行缓解。患者于当日晚九点入住南京市儿童医院,入院诊断为:1.肠梗阻,2.休克,3.中毒性脑病,4.右侧腹股沟嵌顿性疝气,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MODS)。入院后南京市儿童医院予以心电监护、吸氧、纠正休克、气管插管呼吸支持、抗感染、补液对症支持治疗,于2010年5月23日在全麻下行“右侧腹股沟嵌顿疝切开复位内环口关闭术”,术后输血支持治疗。患者于 2009年6月13日出院并转入被告南京某民营康复医院(以下简称为南京医院)治疗。该医院予以高压氧、营养脑细胞等治疗,患者于2010年7月7日出院后至今一直处于重度残疾状态。
  后患儿家长经有关人士推荐至本所咨询。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经详阅病历后,明确表示盐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和患儿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关系,并作为患方的委托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